近日,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等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产品的公益行业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根据这个条例,青海省将在引入竞争机制并保证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对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制度,同时,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由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此外,条例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对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制度和对违规企业的披露制度。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情况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按程序采取临时接管措施,以保证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或在特许经营期间出现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政府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单位将通过建立诸如价格听证、实施方案论证和招标程序中的公示等形式确保公众对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条例规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将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和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经营期限。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特殊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单独授予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