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午,省政府召开第22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我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具体为:在农村低保对象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从2008年7月1号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补助资金。
据了解,目前,我省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有34.5万人,占全省农牧民总数的10.4%。今年我省分别在1月和7月按照国家要求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了20元, 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2元。这次提标后,我省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将达到62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提供的数据,今年1到9月份,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居全国前列。2007年全省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75.77元,今年1到9月份我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涨幅为14.2%,造成农村牧民月人均消费支出增加了29.3元。为了弥补因物价上涨对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影响,省政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决定提高补助标准,这将使全省广大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这次提高补助标准,全省低保对象增发资金的总额将达到207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717万元,州县财政承担353万元。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把解决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推进和谐青海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救助政策,投入了大量救助资金,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牧区低保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并根据财力逐年提高了保障水平。从2007年我省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我省连续四次提高了补助标准,为缓解农村牧区困难居民的生活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