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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新拆迁条例 废除行政强拆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0日 双击滚屏
     李泽民 宛霞 综合新华社报道

  据新华社报道,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会议认为,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经过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至此,这部被称为 “新拆迁条例”的条例终于落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指出,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至少新增三处亮点,比如奖励补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组织听证会等。由于正式的文本未予公布,这些亮点具体如何实施尚难确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条例草案规定的征收范围为: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程序上,草案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例明确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出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沈岿表示,这是“进步的地方”。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沈岿表示,“理论上此部条例还可以再修改,新增的内容,要看地方政府具体如何去领会。”

  李泽民 宛霞 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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