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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经总站及早着手培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业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农经总站在广泛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同时,及早着手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骨干,于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西宁市举办了由全省各州(地、市)、县经管站主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共80多人参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知识培训班。培训班重点讲解了如何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代表人仲裁、仲裁中的第三人、仲裁时效、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的开庭技巧、仲裁证据、仲裁员如何行使释明权、仲裁与调解如何相结合、如何制作调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如何提高仲裁效率等重点内容,并组织培训班学员赴大通县考察学习了该县自2005年起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为下一步在全省各地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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