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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对节约集约用地进行量化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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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联合制定发布了《青海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办法》,规定:自本年度起,就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对各州(地、市)政府进行评价考核。这是我省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的一大举措,今后,粗放用地行为将难以为继。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精神,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联合制定发布了《青海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办法》。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前者为位次考核指标,分值为65分,旨在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后者为激励考核指标,分值为35分,旨在考核该地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办法》规定,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三季度对各地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各地区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9月底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向社会公告。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州(地、市),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州(地、市),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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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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