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7]42号),省级财政对完成节能改造任务突出的单位实行奖励,奖励资金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列支(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申报,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第五条 节能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项目是指省经委、省财政厅下发的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重点支持的节能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实施的节能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八条 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项目;
(三)节能措施已落实,节能量经审核可以确定;
(四)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节能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 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项目,在节能项目完成以后由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三条 企业将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经委。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节能量审核费用在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省经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奖励项目计划,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经委下达的节能奖励项目计划,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 省经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厅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是支持企业节能改造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实施后节能状况
六、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略)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略)
3、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略)
附: 1、企业基本情况表(点击此处可下载表格)
2、项目基本情况表(点击此处可下载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