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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8日 双击滚屏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青人社厅发〔2009169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

推进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行动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各州、地、市要在9月底实现应届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并确保困难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各地要按目标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列出任务完成时间表,,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完善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要求,在省就业工作联席会的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协调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依托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积极为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服务,全面掌握本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要认真落实免费职介、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扶持政策;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自主创业、自主择业;要鼓励并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见习活动;要积极组织开展劳务输出。要将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中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为其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确保其在当年实现就业。

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对各项政策的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资金,落实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确保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对档案和户口仍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等多种服务。重点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参照原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人才〔2007118号)精神,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受理、审核认定等程序,认定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并协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见习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见习期一年,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助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由各地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200946号)的规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对各类企业招用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措施,并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并实施重点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在组织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困难高校毕业生。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级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精神,开发一批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重点安置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凡按《通知》精神,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岗位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各地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级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精神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第三季度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集中开展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并结合大中专毕业生服务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招聘周等专项活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信息,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将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题检查督导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地要根据本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加强工作落实力度,做好工作,确保各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到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活动结束后,请各地人事、劳动部门于105前将活动总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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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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