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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5日 双击滚屏

      8月内,各地相继出台了各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新疆出台了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对中小企业采取加大财税支持、金融支持等多方面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宁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其中涉及市场准入、土地规划、税费优惠等内容,还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措施;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涵盖了从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到为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和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共45条,其含金量与支持力度均超以往。

  江西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登记收费治理 
 
  8月起,江西省开展了中小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登记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脱钩不真实、不彻底的问题,房屋、土地评估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将在8月起获得重点监督检查。

  治理工作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一系列内容,如金融机构和房屋、土地和林权登记机关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评估等问题;上述机关是否将登记所需资料、办结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等在办事窗口公开;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其他乱收费行为;房屋、土地和林权评估机构是否与其主管部门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彻底进行了脱钩;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使用税务发票,是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等。
 
  新疆将投入亿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了新疆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对中小企业采取加大财税支持、金融支持等多方面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自治区将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信用担保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并对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的中小企业给予倾斜。明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达到1亿元。

  从2010年起,自治区各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将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逐步占到信贷总量的70%以上,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其注册资金规模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同时,自治区财政还将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补偿的补偿。
 
  辽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 有好项目可获百万资助 
 
  8月2日,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公布了《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好项目的辽宁省中小企业想得到资金扶持上网便可申报,最多可获100万元扶持。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辽宁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将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并优先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每个项目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广东省将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2010年,广东省将通过建设企业创业基地、轮训高层经营管理人才等一系列具体措施,依托市场,加快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将在未来5年认定和扶持1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勇于创新的开拓者提供创业辅导和为初创企业提供各项综合服务;第一次举办广东省民营骨干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训班,“争取5年内对民营骨干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才轮训一遍”;“与广东移动、阿里巴巴等合作推进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每年围绕1—2个信息技术应用主题,整合信息化服务资源,开展信息化培训活动”,着实利用好强大的网络资源,还有其它一系列具体工作目标。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将会依托市场,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灵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且各个服务机构也将面向市场要发展。
 
  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可申报上市培育资金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切实加强拟上市公司前期培育。云南省启动了2010年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上市前景明朗的重点企业以及已实现上市的企业均可申报。具体为: 2010年成功上市或有望年内上市的企业;已通过云南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计划近期上报中国证监会的企业;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稳定,核心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成长性,制定了上市工作方案,并已启动相关工作的企业。
 
  宁夏通过地方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这个西北内陆地区将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宁夏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工业企业数量已达4307户,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户数的99.6%。2008年中小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74亿元,占全部工业企业经营规模的42%。同时,中小企业也成为增加就业和农民致富的重要渠道以及地方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

  然而,与经济发达省区相比,宁夏中小企业整体素质不高,技术创新能力弱,竞争力不强,并且发展资金严重不足,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突出。

  针对宁夏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不仅规定了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的扶持政策,其中涉及市场准入、土地规划、税费优惠等内容,还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主要包括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间会员制或互助式担保,民间资本融资等。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措施。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出台“45条”支持民营企业
 
  近日,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涵盖了从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到为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和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共45条,其含金量与支持力度均超以往。

  【放宽限制】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

  《意见》规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水利、石油、矿产、国防科技以及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允许民企以“××研究院”作为名称

  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民营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

  支持民企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

  《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批零餐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家庭服务、房地产、文化旅游、社区服务、农村服务。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支持民营业户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参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符合物流企业标准、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条件、从事物流信息网络服务和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支持与重点制造企业配套的民营企业和按照规划建设的民营物流园区发展,加快推进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鼓励民营物流企业通过整合、兼并、联盟等方式组建物流企业服务联盟,支持民营物流企业由传统运输型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

  鼓励民营资本依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

  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认证。鼓励和引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

  鼓励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型高新技术产品,鼓励参与航空航天、核电设备、船舶、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教育公益事业

  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

  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

  支持民营资本参与药品生产经营

  鼓励和支持民营业户参与新药研制和开发;鼓励制药企业引进外资、民资进行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改造。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民营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限制性政策,符合开办条件,即可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放开,规范药品零售经营的发展。

  交通运输业全方位向民营经济开放

  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收费公路、港口、场站物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范投资和建设程序。交通运输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限资金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只要满足法定程序和要求,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税收支持】

  退役士兵个体经营3年免税

  减免创业税收费用。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营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持《再就业优惠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民营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鼓励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减免民企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税收

  对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环境】

  鼓励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

  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土地支持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用地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在各类产业园区投资兴建多层标准工业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场地和空间。对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资金支持】

  扶持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扶持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展

  民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中小企业首发上市 四川省奖励200万
 
  四川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29条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就业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推进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意见》,四川省将培育和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对辅导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条件,对老少边穷地区注册资本金可放宽至3000万元,到2012年实现全省80%以上的县覆盖。

  天津市出台支持“小巨人”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天津市出台了《关于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在继续执行市工商局已经制定出台的41项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按照“非禁既入、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放开、放宽、放松。一是放宽投资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精神,放开科技企业、海外留学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全部行业和领域。二是放宽企业名称核准、企业住所等条件。名称中的行业特征表述原则上尊重企业意愿,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不使用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是放宽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股权、债权、商标专有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多种形式,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四是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方式。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五是放宽组建科技型集团的条件,突破现行规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即可注册登记。六是创设以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技术折股等股权激励方式进行工商登记的措施。对实施股权奖励的,依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及相关证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七是鼓励发展网络经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利用技术和管理优势,开办网络交易市场,从事电子商务。

  二、进一步拓展企业投融资渠道。一是落实好公司股权出质的试行办法,鼓励持股人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将股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给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二是落实好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支持以股权出资兴办科技型企业;三是落实好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合并分立办法,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资产的整合和重组;四是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其成熟壮大;五是放开林权、海域权质押,支持拥有上述权益单位开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六是进一步放活动产抵押的品种、形式,支持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

  三、进一步营造良好服务环境。继续执行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企业注册费的规定,支持大个体转型为中小企业,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的原则,做好对接服务。通过派驻联络员、团体化服务的方式,加大对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确定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扩张、质量优化、快速成长。注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商标注册和商标专有权保护,有重点地扶植一批有影响的中小企业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强化行政指导,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培训和办理工商事务的服务。加强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行政,优质服务。进一步加强市民营企业协会建设,把民营企业协会办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用工平台、维权平台、服务平台、资政平台。
 
  江西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最高可获150万政府资助
 
  《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最高可获150万元政府财政资助。

  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中央财政拨付江西省并专项用于支持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协作、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五类项目。

  《办法》规定,凡位于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的中小企业,或运行2年以上,具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从业人员7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的企业或单位都能申报地方特色产业资金。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企业申报项目中银行贷款超过项目总投入60%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资助,其他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5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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