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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6日 双击滚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青海银检举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37号)
为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增加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引导和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牧民及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旨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进行的重要金融体制创新。在我省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完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我省金融市场;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我省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有利于加强对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省城乡统筹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2009年,在各州、地、市分别选择1―2个区县先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西宁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本着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政策,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四)引导扶持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我省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在试点基础上,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扶持。
   三、试点工作重点
   (一)推动金融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重要的金融体制改革突破,试点工作要围绕改善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探索新途径,不断完善运作模式,创新服务方式,开发新的贷款品种。
    (二)完善管理办法。通过试点,逐步完善《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相关政策,不断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行为,促使其健康发展。
    (三)完善监管机制。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青海省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配合省经委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四、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一是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三是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四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五、实行严格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省经委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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