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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双击滚屏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
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水利部《关于延期执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函》(水财务函[2009]3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长江宜昌以上干流河道,每吨1元。
    (二)长江宜昌到湖口干流河道,每吨1.5元。
    (三)长江湖口以下干流河道,每吨2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73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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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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