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1日 双击滚屏
     

   中治金办[2010]6

  

  为了鼓励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举报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举报“小金库”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手续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代办手续。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委托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的资料,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等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一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和支付举报奖金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新浪网 责任编辑:
上一篇: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组织申报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点击排行
[重要通知]关于201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人才现状分析及对策
[重要通知]关于做好2012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管理问题现状及常见问题分析
[重要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政策法规]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青海省农村信用社简介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及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政策法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简介
[管理咨询]中国中小企业管理现状的六大隐患------
[中国银行]金融服务产品介绍――存款
[重要通知]关于确定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重点工业
[重要通知]关于确定2012年青海省中、小、微型重点
最新更新
[政策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中小局动态]我省组团参加第九届中小企业博览会
[重要通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果洛州中
[时政要闻]“方力钧文献展:走进青海民族大学”活
[青海新闻]我省首发50亿元私募债力推保障房建设
[青企快讯]青海省正丰环保一新型防火建材通过专家
[青海新闻]西宁城市发展投资洽谈会圆满落幕 落地项
[青海新闻]我帮企业办实事——万名干部“帮企业、
[青海新闻]强卫视察2012西宁城市发展投资洽谈会举
[青海新闻]山东省对口支援海北州座谈会在西海镇召
[青海新闻]首届西宁城市发展投资洽谈会昨在会展中
[时政要闻]大型电视连续剧《青海花儿》开播仪式在
[时政要闻]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庆祝成立30周
[重要通知]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之创业巡讲青海培训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