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21日 双击滚屏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下一页
本文共 3 页,第  [1]  [2]  [3]  页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发改委 责任编辑:
上一篇:关于做好2010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点击排行
[重要通知]关于201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人才现状分析及对策
[重要通知]关于做好2012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管理问题现状及常见问题分析
[重要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政策法规]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青海省农村信用社简介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及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政策法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简介
[管理咨询]中国中小企业管理现状的六大隐患------
[中国银行]金融服务产品介绍――存款
[重要通知]关于确定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重点工业
[重要通知]关于确定2012年青海省中、小、微型重点
最新更新
[政策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中小局动态]我省组团参加第九届中小企业博览会
[重要通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果洛州中
[时政要闻]“方力钧文献展:走进青海民族大学”活
[青海新闻]我省首发50亿元私募债力推保障房建设
[青企快讯]青海省正丰环保一新型防火建材通过专家
[青海新闻]西宁城市发展投资洽谈会圆满落幕 落地项
[青海新闻]我帮企业办实事——万名干部“帮企业、
[青海新闻]强卫视察2012西宁城市发展投资洽谈会举
[青海新闻]山东省对口支援海北州座谈会在西海镇召
[青海新闻]首届西宁城市发展投资洽谈会昨在会展中
[时政要闻]大型电视连续剧《青海花儿》开播仪式在
[时政要闻]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庆祝成立30周
[重要通知]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之创业巡讲青海培训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