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经(商、发、贸)委:
为规范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推动担保业规范发展,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经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省级备案制。省经委是具体办理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备案的机关,负责受理担保机构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备案。
二、担保机构的备案包括设立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担保机构进行备案时,到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领取《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备案表》(见附件一)、《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二),也可从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www.smeqh.com)下载。担保机构要如实提供相关备案材料,并由注册所在地州、地、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经委备案。
三、担保机构设立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
四、担保机构要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向所在地州、地、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设立备案资料,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经委申请备案;本通知下发前已注册设立的担保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州、地、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备案资料,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经委备案。省经委在收到担保机构完整备案材料,经审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青海省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青海省担保机构备案证》由省经委统一印制。
五、担保机构办理设立备案登记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表;
(二)担保机构设立的批准机关文件和批准机关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担保机构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担保机构章程;
(六)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及内设部门经理及其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九)企业性质、社团性质的担保机构前三名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十)要求的其他材料。相关证件核验原件后,交还担保机构,复印件由备案管理机关留存。
六、经省级审核合格并发放《备案证》的担保机构,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过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www.smeqh.com)的“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向省经委报送上季度相关业务季度报表。
同时,各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半年和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运营信息。各担保机构可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在首页点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照网上的信息报送系统说明要求进行填写和上报。
七、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要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发生与《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备案相关事项中一项及多项变更的;
(二)分立与合并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担保机构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 监管机构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 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 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二);
(四)《备案证》;
(五) 备案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申请变更备案的担保机构提交材料完整的,经备案机关审核后予以变更。需变更《备案证》的,由备案机关收回原《备案证》,重新核发《备案证》。
十、担保机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
十一、未经审核备案及不按时报送业务报表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
附件一: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备案表
附件二: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情况备案表
联 系 人:杨守文
联系电话:0971-6150716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