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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05日 双击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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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经中〔2012〕435号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3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经(商、发)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我省中小微型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提前谋划,做好2013年项目储备工作,现根据《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字[2008]3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做好2013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和引导中小微型企业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重要载体作用,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二、项目储备的重点范围
   2013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的重点包括:(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重点支持我省“123”工程中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成套设备引进、集成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5)为“双百”项目和企业提供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6)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7)小微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8)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建设项目;(9)新兴产业建设项目;(10)文化、旅游产业中的加工型项目;(11)服务企业改造项目;(12)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13)增加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新建项目。
    三、储备项目条件
    (一)项目实施主体为在本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
    (五)2012年3月之后开工,2014年3月之前建成投产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正在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六)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额应达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以上;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七)申报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协作配套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0%。
    (八)申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应为2011年完成项目建设,2012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的企业。
    (九)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拥有专利数在10个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项);
    (十)申报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的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十一)申报节能减排的项目,主要是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十二)申报新兴产业建设项目,是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支持2012年初创企业的建设项目;
    (十三)申报服务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资料和时间要求
    各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填报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储备意见表(见附件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2013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及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储备意见表(含电子版)联合报送至省经委、省财政厅,任何部门单独报送视为无效。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省属国有企业等单位按上述资料、时间要求单独行文上报。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请做好本地区储备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本通知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www.qhec.gov.cn)和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www.smeqh.com)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二)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项目储备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严格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格,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联合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下列项目不得列入储备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
    2、科研、科技攻关项目和虽然有产品试产,但不具备工业化生产的;
    3、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4、列为我省淘汰产能的项目;
    5、材料不完整、不规范、弄虚作假的;
 6、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额未达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以上;
 7、在相关部门开展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反映的企业;
    8、未按照《财政部关于扩大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字[2004]330号)和《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平台报表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青经中[2012]176号)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财务月报、年报)和生产经营运行监测报表的企业项目(2012年新成立企业除外)。
    六、联系方式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人:杨守文         电话(传真):0971—6150716
    电子邮箱:6151750@163.com
    青海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张晶玲 苏云鹏    
    电话:0971-6142089  传真:6142089
    电子邮箱:qyczjl@163.com
    附件:1、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储备意见表            

                     2、 2013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情况汇总表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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